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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杨x自愿如实供述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x不起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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