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牛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且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牛某某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合理计赔,对主张的护理费以王翠萍一人护理石某实际减少收入10319.96元计赔;对营养费以住院每天30元标准共计2490元计赔;即医疗费128843.94元、护理费10319.96元、伙食补助费8300元,营养费2490元、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38714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死亡不排除其他病因导致的意见,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二审中上诉人陈某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籍秋某等五人就本案附带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视为陈某有悔罪表现,可以对陈某从轻处罚;经太谷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对陈某可适用社区矫正,故本院可对上诉人陈某适用缓刑。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积极赔偿原告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其系初犯偶犯,可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于法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证人韩某1的证言可证实,上诉人驾驶的车辆在案发时出现在案发现场,根据证人刘某、李某2、杨某的证言可证实案发时由上诉人张某甲驾驶车辆并发生了事故,根据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三份鉴定意见,可以证实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在上诉人张某甲所驾肇事车辆底盘发现多处受害人的喷溅血迹,结合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在原审庭审中所作的说明,可以进一步证实喷溅血迹的成因及受害人的死因。结合本案在案其他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锁链,上诉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此点上诉及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某甲与受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受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对上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诉人张某甲对其犯罪行为亦表示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诉人张某甲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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