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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甲盗窃案存疑不起诉)(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甘某甲盗窃案存疑不起诉)(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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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湖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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