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国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袁保清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书记员阿兰·胡斯满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艳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艳红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艳红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艳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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