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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捕获到鸟类,未对生态环境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其自愿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