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此次犯罪为过失犯罪,王某某无前科劣迹,发生事故后立即拨打报警及救护电话,可以认定为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已得到充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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