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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生审判员  李彦俐审判员  董千里 书记员: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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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且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根据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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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邸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且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根据邸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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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肖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的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肖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根据被告人肖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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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且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根据尹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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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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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强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付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付强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至2016年8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庄丽洁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 郭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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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案发后主动报警,且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根据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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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明,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朱某身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庭审自愿认罪系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调查,被告人朱某居住的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朱某可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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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可宣告非监禁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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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明,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潘某主动报案、依法保护现场、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主动将赔偿款4万元交到法院,系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调查,被告人潘某居住的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潘某可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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