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应负11.30事故的何种责任未查清,未有责任划分认定书,二人是否涉嫌犯罪忻州市安监部门态度不明,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