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宋某某等3人诈骗案)(宋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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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参与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配合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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