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初犯、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够足额补缴税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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