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初犯、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够足额补缴税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