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黎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且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本案的发生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系多因一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为了盗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已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盗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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