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7244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家属积极偿还工人工资,双方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卢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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