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1557元由其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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