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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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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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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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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秦某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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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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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暂扣于太仓市公安局的苹果X手机1部,由太仓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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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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