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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其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江某某已将非法渔获物九条全部投放张港镇汉江流域,张港派出所已将“地笼网”两条和“捞子”一个进行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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