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其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江某某已将非法渔获物九条全部投放张港镇汉江流域,张港派出所已将“地笼网”两条和“捞子”一个进行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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