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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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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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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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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上述行为,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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