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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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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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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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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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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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