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人赵某甲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捕猎网、录音机等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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