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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