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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祁县伟忠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郎宝栋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并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现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沧州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合法准确,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结论明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该鉴定报告,本院酌定原告可以主张的误工期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86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为70日。二次手术费为11000元。原告杨某某关于医疗费411662.19元的主张,提交了医院病历,用药明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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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黄骅市东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234号民事判决书,虽然系东达公司起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但保险公司赔偿东达公司的损失中包括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该民事判决书中对王某的误工费、护理费均是是按照天津市的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二审审理中,结合王某提交的暂住证,能证明王某事故前已在天津市年以上的事实。故王某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应按照天津市赔偿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按照河北省赔偿标准计算王某的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不当,应予纠正。王某未提交被扶养人王国增在天津市的居住证明,一审法院依据王国增的户口登记信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王某在事故中的责任,其受损伤的程度,酌定东达公司给付王某4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合乎情理。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成立,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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