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