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在抢劫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公共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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