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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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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刑初6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岩审判员 田永利审判员 钱红英 书记员:任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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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47577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一虹 审 判 员  王自力 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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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何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肖某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某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 书记员: 史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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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肇事后立即拨打报警和救援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亲属协助下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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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杨一×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杨一×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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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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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发生事故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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