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赵某起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结果,且肇事后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赵某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诉人赵某起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及上诉人赵某起具有坦白等情节,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量刑在法定幅度以内,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赵某起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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