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其他同案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次,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与同案人宋某某二人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不构成偷越国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其他同案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次,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同案人常某某二人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不构成偷越国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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