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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盗窃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盗窃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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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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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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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盗窃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盗窃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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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王某乙等盗窃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王某乙等盗窃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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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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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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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盗窃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盗窃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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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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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王某乙等盗窃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王某乙等盗窃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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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盗窃案)_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盗窃案)_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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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盗窃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盗窃案)_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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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乙盗窃案)_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乙盗窃案)_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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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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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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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颉某甲盗窃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颉某甲盗窃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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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盗窃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盗窃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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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王某某等盗窃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王某某等盗窃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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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颉某某盗窃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颉某某盗窃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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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王某某等盗窃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王某某等盗窃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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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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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且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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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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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王某乙等盗窃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其系初犯、偶犯,退还了被盗物品,就赔偿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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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王某某等盗窃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盗窃数额不大,社会危害较小;且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老板郭某某主动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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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王某某等盗窃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老板郭某某主动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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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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