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无前科,并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云某作不起诉。 涉案的物证一条皮带,退回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发还所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至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态度端正,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经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各类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以寻衅滋事罪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