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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甲危险驾驶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甲危险驾驶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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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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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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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无犯罪前科,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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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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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人员在鉴定资质上是否有“机动车属性”权限不明,且鉴定方式不全面,鉴定结论存在疑点,经两次退查,仍未解决实质性问题。且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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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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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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