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9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丁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马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又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朝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路面观察不够,未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违法超车,超速行驶,且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事故,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但鉴于马朝阳在案发后能够报警,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