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积极营救被困乘客,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所在单位及所驾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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