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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