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丙非法狩猎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丙非法狩猎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非法狩猎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