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坦白,增值放流,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电鱼机一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违反渔业管理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鉴于案发后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进行了增殖放流,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渔网一副)由锦屏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乙违反渔业管理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鱼工具非法捕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主动投放鱼苗,恢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工具电鱼机一套由江东派出所进行销毁后报本院备案。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违反渔业管理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鱼工具非法捕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主动投放鱼苗,恢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工具电鱼机一套由江东派出所进行销毁后报本院备案。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坦白,增值放流,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电鱼机一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小,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工具电鱼机由天柱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小,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全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工具电鱼机由天柱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小,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工具电鱼机由天柱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