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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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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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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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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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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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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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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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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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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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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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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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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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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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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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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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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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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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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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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酒后驾车的行为未发生其它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情节轻微,并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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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后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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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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