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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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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乐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乐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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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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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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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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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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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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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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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取得谅解,且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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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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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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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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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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