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丁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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