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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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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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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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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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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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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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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赵某乙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赵某乙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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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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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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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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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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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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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曹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并在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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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归案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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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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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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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粟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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