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陶某某实通过微信吸引网友参与赌博,并利用赌博平台分成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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