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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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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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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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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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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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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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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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