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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造成滥伐林木蓄积量15.9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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