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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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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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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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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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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努某某盗窃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努力曼·买合木提)(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努某某盗窃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努力曼·买合木提)(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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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彭某)(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案发后已向被害人退赔9610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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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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