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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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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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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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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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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汝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汝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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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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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诸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诸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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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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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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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闻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闻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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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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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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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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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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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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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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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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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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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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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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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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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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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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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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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自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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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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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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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且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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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甲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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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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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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