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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