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地位和作用,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地位和作用,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地位和作用,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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