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退赔,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不起诉人偷拿亲属财物,归案前主动将赃物归还,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盗窃行为刚达定罪量刑的起点,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