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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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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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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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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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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赵某)(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赵某)(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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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姜天富)(姜某甲故意伤害罪)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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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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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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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宋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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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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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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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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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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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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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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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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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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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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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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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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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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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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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郭某某的损失,并取得郭某某的谅解,双方同意刑事和解。鉴于徐某某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的情节,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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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黄某某自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系初犯,真诚悔罪,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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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1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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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故意伤害案)(谭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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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故意伤害)(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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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经口头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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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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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某某、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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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文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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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在案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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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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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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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周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周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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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万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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