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过失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但罗某某在事发后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罗某某系初犯,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达成刑事和解,酌定从轻处罚,故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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