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荣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荣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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