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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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柴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血液乙醇含量为86.79mg/100ml,且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杨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案发时驾驶两轮摩托车血液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且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胡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血液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且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洪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案发血液乙醇含量为86.65mg/100ml,且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张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血液乙醇含量为100.44mg/100ml,且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91.8mg/100ml,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情节,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83.27mg/100ml,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情节,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张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血液乙醇含量为87.31mg/100ml,且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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