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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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已给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已给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已给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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