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大连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王某某)(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某某建设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大连**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鉴于大连**建设有限公司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大连**建设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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